臨時用地管理規(guī)定十問答
發(fā)布日期:2024-09-06 07:11:46 文章來源:本網(wǎng) 字體大?。骸? A- A A+ 】
一、臨時用地的含義
臨時用地是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臨時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使用后可恢復的土地(通過復墾可恢復原地類或者達到可供利用狀態(tài))。臨時用地具有臨時性和可恢復性等特點,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無關的用地,使用后無法恢復到原地類或者復墾達不到可供利用狀態(tài)的用地,不得使用臨時用地。
二、臨時用地審批的必要性
地質勘查和建設城際軌道、高速公路等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不可避免的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為保障地質勘查和項目建設的順利開展,進一步規(guī)范臨時用地管理,切實加強耕地保護,促進節(jié)約集約用地,需開展臨時用地審批。
三、申請主體有什么要求
臨時使用土地由臨時用地單位提出申請,臨時用地單位應與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文件,或者地質勘查、考古、文物保護的主體單位一致。交通、能源、水利等線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需臨時使用土地的,項目主體單位承諾作為土地復墾履約擔保人的,可由施工單位作為臨時用地單位,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xù)。
四、臨時用地選址有哪些要求
臨時用地選址應堅持節(jié)約集約用地并科學合理確定臨時用地規(guī)模,充分考慮國土空間總體規(guī)劃和詳細規(guī)劃的實施,最大限度地避讓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tài)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以及地質災害高風險區(qū)域等敏感區(qū)域。
除符合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情形或者屬于允許有限人為活動以外的國家重大項目以外,其他建設項目等主體的臨時用地不得在生態(tài)保護紅線內選址。同時,臨時用地選址不得妨礙道路交通和損壞通訊、水利、電力等公共設施,避免產生安全隱患和造成環(huán)境污染、水土流失。
對于使用后土地復墾難度較大的臨時用地,要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嚴格把關在生態(tài)保護紅線內選址;確實難以避讓的,臨時用地單位應將臨時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在生態(tài)保護紅線內選址的合理性、必要性論證,以及是否能夠恢復原種植條件、是否不降低原生態(tài)保護紅線生態(tài)功能有關內容納入土地復墾方案。
五、制梁場、拌合站等用途臨時用地選址有哪些特殊要求
制梁場、拌合站等使用后難以恢復原種植條件、降低原生態(tài)保護紅線生態(tài)功能的臨時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不得在生態(tài)保護紅線內選址。
直接服務于鐵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場、拌合站臨時用地,其土地復墾方案通過論證,業(yè)主單位簽訂承諾書,明確了復墾完成時限和恢復責任,確保能夠恢復種植條件的,可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或者在生態(tài)保護紅線內選址。
六、占用不同地類的復墾有什么要求
七、對土地復墾工作有什么要求
臨時用地單位應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對可能因挖損、塌陷、占壓等原因破壞的土地范圍、面積、地類和程度等進行科學分析,提出可行的土地復墾技術路線和方法,合理測算土地復墾費用,明確土地復墾的計劃、時間以及落實土地復墾費用措施等。臨時用地單位應在臨時用地使用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復墾方向、復墾措施、技術標準實施土地復墾,恢復原地類或者達到可供利用狀態(tài)。
八、如何歸還臨時用地
臨時用地復墾驗收合格的,臨時用地單位將土地及時歸還原土地使用者,土地歸還雙方辦理移交確認手續(xù)并出具憑證后,土地不再按照臨時用地管理。
九、超期未復墾的如何處置
對在廣州市范圍內超出一年復墾期未完成復墾面積達到應復墾面積20%以上,函告后仍無明顯進展的用地單位,列入廣州市臨時用地重點監(jiān)控名單,按照《土地復墾條例》規(guī)定在廣州市范圍內暫停批準其新的臨時用地。
十、臨時用地批后如何監(jiān)管
1.對超出批準內容(如位置、面積、用途等)臨時使用土地或者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應及時予以糾正,拒不改正的,行政機關向用地單位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
2.對超出復墾期未完成復墾的,行政機關向用地單位作出《責令限期復墾通知書》,責令其履行土地復墾義務,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復墾驗收。
3.對責令限期復墾到期后,用地單位仍未完成復墾并通過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行政機關向用地單位作出《責令繳納土地復墾費通知書》,責令用地單位限期繳納土地復墾費。未按期繳納的,行政機關可根據(jù)土地復墾協(xié)議,從土地復墾費預存賬戶或者擔保銀行直接劃轉費用。沒有預存土地復墾費用或者預存費用不足的,行政機關依法向用地單位追繳。土地復墾方案沒有明確數(shù)額或者沒有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由行政機關委托第三方機構測算并審查確定,測算費用一并計入土地復墾費。
4.對臨時用地復墾期滿,用地單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且逾期拒不歸還土地的,行政機關需作出《責令交還土地通知書》,責令用地單位限期交還土地。
5.用地單位涉嫌超出批準內容臨時使用土地、違反規(guī)定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以及拒不歸還土地等的,行政機關按規(guī)定進行立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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